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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98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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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朱慈烺等人奔上官道的時候,對方早已無影無蹤。

“太子殿下,怎麼辦?”一旁的來福一臉焦急的問道。

沒有人知道這幫人是什麼來歷,他們擄走崇禎皇帝的目的是什麼。朱慈烺捶胸頓足,恨自己是不是太也過分了。

早該和老爹相認的,不然也不會出現這樣的情形。江湖上的事朱慈烺也沒有經歷過,所以,他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。

而孟樊超是行走過江湖的,他江湖閱歷豐富,武藝高強。對於這種事,他似乎是瞭解的。

“太子殿下,這幫人怕是人牙子。”

朱慈烺一驚:“人牙子,什麼是人牙子?”

“人牙子就是專門販賣人口的,拐賣婦人孩童。將他們擄走,賣往它地。這種人都是斷子絕孫,不得好死的。”

人牙子,舊時為買賣人口的雙方撮合,從中取得佣金的人。《紅樓夢》第八十回:“我即刻叫人牙子來賣了他,你就心淨了。

牙子也叫“牙人”,又名“牙行”。就是古代各行商業中的中間經紀人,在市場上為買賣雙方說合、介紹交易,並抽取佣金的商行或中間商人。有時也指牙商的同業組織。

漢代市場上的中間商人稱“駔會”或作“儈”。漢至隋唐,中間商人獲政府給予的壟斷權,由此得“牙儈”之名。宋以後稱為“牙行”,後來亦稱“牙人”、“牙紀”、“牙子”、“牙商”、“牙郎”、互郎”、“儈”。如:販賣人口,為大戶人家簽約長工、僕役的稱作“人牙子”;女性人牙子叫做“牙婆”,是古代“三姑六婆”中六婆之一。

說了半天,就是人販子。在古代人販子同樣猖獗,朝廷也歷來都打壓這種現象。可是,依舊屢禁不止。

漢代開始,法有已有明文此乃大罪,但是因為利益之大,雖是王法如爐,但這種買賣依然千百年來有人做。《史記》中多也是有處記錄拐賣人口的勾當。

古代對於處罰人販子都是嚴刑的,漢代將拐賣行為與群盜、盜殺傷人、盜發墳冢等重大罪行並提,並處以磔刑砍頭後並將屍體分裂。後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這類規定,只是刑罰輕重有所不同。

到了唐朝,法律規定:“諸略人、略賣人為奴婢者,絞;為部曲者,流三千里。為妻妾子孫者,徒三年。”

大明時期,朝廷對人販子的立法和打擊更加完善,但在懲治方面,刑罰卻有所減輕。大明律中規定,“設方略誘取良人為奴婢、為妻妾子孫,杖一百,徒三年”,倘若被拐賣者本身就是奴婢,罪行減輕。

到了萬曆年間,相關律法有所變動,販賣人口的人都會遊街或發配充軍,如果本人死了將會由其自送替代。如果有殘害兒童的,則會被處以凌遲之刑。

只是,這些人牙子素來都是販賣的兒童和婦女。崇禎皇帝是個大老爺們,他們要了做什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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